今年5月中旬,杨先生打算在杭州买一辆特斯拉,随后特斯拉工作人员专门为杨先生建立了微信群,还请来了一位姓尤的经理。 据群内介绍,尤经理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招行”)客户经理,招行是特斯拉官方金融服务合作伙伴之一,可提供如汽车分期付款。
杨总问群里的“利率”是多少,尤经理回答道。 杨先生说,他不需要贷款,但如果够便宜,他会考虑。 尤经理立马回复“3.5%年化率”,并表示可以享受专属优惠。 杨总担心自己理解的不准确,再次向尤经理确认:“3.5是所有费用的成本吧?” 尤经理:“是啊。”
杨先生深信不疑。 他告诉《消费者报告》,他使用招行多年,工资卡、信用卡都是用招行的,对招行有相当程度的信任。 在尤经理的指导下,他申请了一笔18万元的招商银行汽车分期贷款。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杨先生在与同事的闲聊中发现自己被“套路”了。
“同事提醒我,客户经理可能没有按照央行的‘年化利率’告诉你,贷款的实际年化利率要在3.5%的基础上乘以1.8左右。” 杨总立即向尤经理询问年化利率。 尤经理回答说年化利率是6.6%,并解释说当初跟杨先生说年化利率是3.5%,杨先生就同意了。
杨先生对尤经理的解释不以为然,“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只知道‘年化利率’这个概念,怎么区分费率和利率呢?” 为此,杨先生还查询了央行的相关文件。 “央行和银保监会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对消费者的贷款成本概念。央行把这个要求做到了无懈可击,以防一些金融机构更改贷款词钻空子,但招商局银行不履行要求,欺骗消费者。” 杨认为,招行业务经理偷偷把“年化利率”换成了“年化利率”,这是在给用户挖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为进一步弄清楚问题,杨先生想仔细阅读自己的贷款合同,看是否有“年化利率”明确写明汽车分期付款,但他查看了招商银行的相关APP和官网,发现没有发现合同的踪迹。 我的邮箱里只有一封《招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交易确认函》,而在这封确认信中,并没有“年化利率”的字样。
”尤经理说办理过程中有一个订单确认,里面标注了利率,真希望能再走一遍流程,看看标注的怎么样,目前在任何一个都重复招商银行APP、确认函、官网等地方,无从查询,也无订单踪迹。 杨先生对此感到很无奈。
针对杨先生的情况,《消费者报》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采访函,请其回应。 截稿前,招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用户管理部工作人员联系了本刊。 在核实了杨先生的命令后,该部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回复。
邮件显示,在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时,客户经理为客户列出了清晰的还款计划表,并明确告知每月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分期费用)。 客户在放款前通过掌上生活APP确认订单,确认订单界面清晰显示年化利率,客户确认订单后进行放款。 招商银行在申请汽车分期的过程中,将年化利率充分告知客户。
对于杨先生找不到贷款合同的问题,邮件中称,申请招商银行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在正式申请过程中必须签署《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同》。 如有需要,客户可联系招商银行客户经理阅读合同。
不过,对于招行的答复,杨先生并不认同。 他再次强调,“全程没有看到年化利率”。 之前杨总让尤经理出示合同,尤经理说没有纸质合同。
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除了上述问题,杨先生还指出,在办理贷款业务的一些流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申请贷款的时候,他们自动给我做了一个确认单,尤经理还让我把手机验证码发给她,我当场质疑这样做的潜在风险,但对方说那如果我不给验证码,我就不行了,下去吧,我得给。
“其实,我从始至终都没见过这位招行经理,基本流程就是在微信里给我发一个招行小程序、网页等,让我填写信息。” 杨先生补充道。
对于杨先生的担忧,招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用户管理部回复称,招行通过人脸识别、采集身份证信息等要素,确认申请为客户本人,严格执行客户身份确认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客户经理在系统中提交动态验证码,以确认客户的真实申请意图。 在信息安全方面,招商银行将通过多种措施全力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各方各持己见
“要是大家都这么稀里糊涂的去申请高额分期贷款,那得牵扯多少钱啊!” 杨先生表示,他的后续计划是起诉招商银行。 而特斯拉在其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杨先生认为,其也有责任确保官方合作银行“不挖坑”,因此打算一起起诉特斯拉。
对于杨先生的案件,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毅鹏律师认为,贷款服务和汽车销售服务是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各自独立负责各自的业务。 因此,只要特斯拉不强制捆绑对外贷款服务,并保证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消费者对贷款的质疑在法律责任上未必与特斯拉有直接关系,因为贷款服务的主体不是特斯拉.
欧阳律师也表示,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限信息,尚无法判断招商银行是否存在模糊的“年化利率”,诱导消费者贷款。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招商银行如违反中国人民银行〔2021〕3号公告,可能引发金融行业内部制度监管甚至处罚。 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因此,欧阳律师提醒消费者,电子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签订合同时甚至不需要传统的签字盖章。 但是,以电子合同形式签订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在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杨中山、潘文静律师认为,根据3号公告第一、三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消费者向招商银行申请汽车分期业务,支付部分购车款,并向指定供应商付款。 因此,消费者与招商银行达成的借款协议,符合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拉卡拉易分期,构成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消费者杨先生提供的资料,招商银行发往其邮箱的交易确认函中提到了分期费率,但并未将分期费率折算成年化形式,也没有显示年化后的年化率。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利率。 利率。 单从确认函来看,招商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和文件的指导精神。 但招商银行未显示年化利率并不影响双方借款合同的效力。
杨中山、潘文静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 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招商银行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银行贷出资金,消费者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金额(即本金和手续费)。 虽然以手续费命名,但其性质与利息相似。 在这种情况下,用手续费代替利息,就有了换个概念的意思。 汽车分期交易的性质被定义为金融贷款的法律关系。 根据该文件,贷款成本应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利息和各项费用。 招商银行未以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折算成年化利率的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文件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称不了解分期收费的相关规定。 如果招商银行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报告》认为,像招商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如果存在管理或程序上的缺陷,面对金融知识储备有限的庞大消费群体,很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杨先生遇到的问题值得关注。